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訴,418,2024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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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德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3年2月1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訴418卷第78頁)。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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