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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8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陸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又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及第27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泓瑋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以111年度訴字第62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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