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金簡,13,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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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上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96、497、498、49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溫上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

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交付其所有之帳戶與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取得財物之用,其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驗,主觀上當有認識該人使用人頭帳戶之目的係為不法用途,金流經由人頭帳戶被提領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被告僅為他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被告應屬詐欺取財、洗錢之幫助犯。

(二)又依卷內證據,無法認定該詐騙集團成員有3人以上,或被告對於該詐騙集團成員有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等節可預見,故核被告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11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對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三)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物及洗錢既遂、未遂,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於偵查中概括承認幫助犯罪,依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寬認其亦得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於此詐騙集團犯案猖獗,利用民眾急迫、輕率或經驗不足而陷於錯誤匯入款項後,以人頭帳戶存提贓款之事迭有所聞之際,仍因個人經濟因素,將其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與上開詐騙集團使用,容任彼等使用系爭帳戶遂行犯罪。

雖被告並非最終獲取上開款項利益之人,惟其所為已實際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並使國家機關追查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或被害人尋求救濟均更加困難,降低上開詐騙集團為警查獲及遭追償不法所得之風險,助長社會上詐欺取財盛行之歪風;

兼衡其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把帳戶資料交給謝安捷,謝安捷就轉交給趙伯翔,趙伯翔就當場給我新臺幣(下同)9千元等語。

是以9千元為被告提供本件帳戶資料所獲得之利益,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6、497、498、49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5、6、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
溫上毅因自稱「謝安捷」之人透過臉書(facebook)通訊功能向其提出以每本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代價租用其金融帳戶之要約,應能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隱匿不法所得,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給他人使用,易為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匯款之工具,以遂渠等從事財產犯罪,及提領款項後以遮斷金流避免遭查出之洗錢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在臺北市松山區,以9000元之代價,將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戶名:溫上毅,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交付予自稱「謝安捷」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犯罪。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對黃琮仁、吳立誠、楊哲睿、陳聖文、潘宏偉、王志豪、謝政均、曾艾、湯詠鈞、李國儒、陳藝晉、陳順億施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網路假投資」之詐術,致除陳順億以外之前開人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溫上毅中信帳戶內,隨即遭詐欺集團以網路銀行轉匯一空,而為詐騙款項去向之隱匿。
嗣黃琮仁等發覺遭騙,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溫上毅於偵查中之自白供述。
(二)告訴人黃琮仁、吳立誠、楊哲睿、陳聖文、潘宏偉、王志 豪、曾艾、李國儒、陳順億及被害人謝政均、湯詠鈞、陳
藝晉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告訴人黃琮仁所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告訴人吳立誠所提出之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LINE通訊軟體及Telegram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告訴人楊哲睿所提出之LINE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告訴
人陳聖文所提出之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告訴人潘宏偉所提出之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
告訴人王志豪所提出之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投
資平臺首頁擷圖;
告訴人曾艾所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所稱會計人
員之身分證照片;告訴人李國儒所提出之投資平臺首頁擷
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畫面;
告訴人陳順億所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
被害人謝政均所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湯詠鈞所提出之便
利超商繳款收據、IG通訊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被害人陳藝晉所提
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便利超商繳款收據、網路銀行
轉帳交易明細畫面、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存卷 可查。
(四)本件中信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帳戶個資檢 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在卷可佐。稽以現今不法詐騙
集團為掩飾其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
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詐財工具,以確保
犯罪所得免遭查獲乙節,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披
露,是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
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
具,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亦為被告
可得預見之事,被告率爾將其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連
同密碼交予來歷不明人士使用,足認其確有幫助詐欺、洗
錢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過程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備註 1 黃琮仁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刊登不實求職廣告,嗣黃琮仁於110年5月21日瀏覽上開廣告並依上載通訊方式加入LINE,即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黃琮仁謊稱透過「MITRADE」投資平臺操作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黃琮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2日15時42分許 臺中市大里區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9萬元 111偵緝4 提出告訴 2 吳立誠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刊登「全民兼職」之不實廣告,嗣吳立誠於110年5月10日瀏覽上開廣告並依上載通訊方式加入LINE,即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吳立誠謊稱透過「Explore Co.,Ltd 」網路投資平臺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吳立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1日17時25分許 臺中市梧棲區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3萬5000元 111偵緝5 提出告訴 3 楊哲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0日,利用IG、LINE通訊軟體結識楊哲睿,以暱稱「文傑」向楊哲睿謊稱透過「oecd歐聯金融」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楊哲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2日15時25分許 新北市板橋區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5萬元 111偵緝6 提出告訴 110年5月22日15時26分許 新北市板橋區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2萬元 4 陳聖文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youtube網站刊登「全民兼職」之不實廣告,嗣陳聖文於110年5月10日瀏覽上開廣告並依上載通訊方式加入LINE,即利用LINE、Telegram通訊軟體,向陳聖文謊稱透過「Explore」外匯交易平臺操作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聖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1日17時13分許 不詳地址,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5萬元 111偵緝7 提出告訴 110年5月21日17時13分許 不詳地址,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2萬4000元 5 潘宏偉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youtube網站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嗣潘宏偉於110年5月15日瀏覽上開廣告並依上載通訊方式加入LINE,即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潘宏偉謊稱透過「BCIOMT」投資機構操作投資保證獲利豐厚云云,致潘宏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1日19時41分許 屏東縣泰武鄉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1萬元 111偵496 提出告訴 6 王志豪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站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嗣王志豪於110年5月18日瀏覽上開廣告並依上載通訊方式加入LINE,即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王志豪謊稱透過「恆亞投資」網站操作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王志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1日18時15分許 新竹市香山區統一超商,以超商代碼繳費 被告中信帳戶 2萬7250元 111偵497 提出告訴 7 謝政均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IG、LINE通訊軟體結識謝政均,向謝政均謊稱透過「GFMM」網站投資期貨及透過「GIANTWIN」網站投資博奕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謝政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1日20時19分許 新北市汐止區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3萬元 111偵497 不提告訴 8 曾艾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IG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嗣曾艾於110年5月10日瀏覽上開廣告並依上載通訊方式加入LINE,即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曾艾謊稱透過「泰信科技」網站操作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曾艾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2日15時1分許 臺中市南屯區住處,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5萬元 111偵497 提出告訴 9 湯詠鈞 詐欺集團成員利用IG、LINE通訊軟體結識湯詠鈞,向湯詠鈞謊稱至網址ifsc.gfmm.asia網站註冊會員交其操作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湯詠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2日15時47分許 臺中市,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1萬元 111偵497 不提告訴 110年5月22日17時14分許 臺中市,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6萬2000元 10 李國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4日利用IG、LINE通訊軟體結識李國儒,向李國儒謊稱至網址ifsc.gfmm.asia/centre/#login網站註冊會員操作股票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國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2日15時58分許 桃園市,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5萬元 111偵497 提出告訴 110年5月22日15時59分許 桃園市,以網路銀行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2萬2000元 11 陳藝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6日利用IG、LINE通訊軟體結識陳藝晉,向陳藝晉謊稱可代為操作期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藝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5月21日17時55分許 雲林縣虎尾鎮,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被告中信帳戶 1萬元 111偵498 不提告訴 12 陳順億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嗣陳順億於110年5月中旬瀏覽上開廣告並依上載通訊方式加入LINE,即利用LINE通訊軟體,向陳順億謊稱透過「Cn科技數位」網站操作外幣買賣可賺取高額匯差云云,致陳順億陷於錯誤匯款,惟因4萬7000元至其他金融帳戶,惟指示陳順億再匯款至被告右列帳戶時,陳順億查覺遭騙而未得逞。
(未匯款) 被告中信帳戶 111偵499 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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