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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麗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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