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蔡侑庭
被 告 陳麒文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呂永華
薛佳蕙
張李祥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鍾志傑
朱峻良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8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陳文宏因刑事部分發布通緝,尚未審結,無法一併移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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