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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王建智
被 告 簡志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王建智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固對被告簡志豪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應係針對偽造私文書案件,惟經本院查詢結果,此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憑,是依前述規定及判決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即無從附麗於刑事程序中為之,是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惟原告仍得在前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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