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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彭子玲 (
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盧東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彭子玲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4號,被告盧東昀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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