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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芷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255號
被 告 謝芷芸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芷芸於民國111年12月7日18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即嘉106縣道)由國立中正大學往正大路方向行駛,途經大學路與裕農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竟疏未注意未禮讓對向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左轉彎至裕農路,適有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學路往國立中正大學方向駛至,一時閃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後致王○○人車倒地,因而受有眼部外傷併腦震盪、左側眼眶底骨折及右側遠端尺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王○○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謝芷芸對於上揭犯行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車籍資料、嘉義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附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昱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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