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交易,452,202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偉翔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偉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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