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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承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8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黃于恩嗣於113年8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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