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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國富因過失傷害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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