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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家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75號、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呂家欣涉嫌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宣判,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出答辯,本院認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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