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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林正忠
林羅春美
林清茂
林清白
林淑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謝旻宏律師
被 告 顏淑菁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藹維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被告顏淑菁、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顏淑菁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除原告林正忠請求機車損壞之賠償金額新臺幣8,000元部分另行判決外,其餘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林正忠請求機車損壞之請求除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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