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楊玉婉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王韋竣律師
被 告 林學鴻
何錦榮即瑩興企業商行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四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楊玉婉對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24號,被告林學鴻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