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交重附民,29,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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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張家愷 住宜蘭縣○○鎮○○里○○○路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E室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吳志浩律師
被 告 曾宜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33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24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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