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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林佳誼
林稚娟
朱美巧
被 告 陳盈達
東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76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林佳誼、林稚娟、朱美巧對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76號,被告陳盈達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陳盈達、東福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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