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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黃莉友
被 告 柯舜豪
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2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柯舜豪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2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致原告受傷,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因被告當時係受僱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故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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