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交附民,127,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黃莉友
被 告 柯舜豪

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2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被告柯舜豪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27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致原告受傷,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並主張因被告當時係受僱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故台灣九五石材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與刑事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