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交附民,131,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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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
原 告 林修汶

被 告 鄭嘉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1031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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