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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黃于恩
送達代收人 曾琬鈞
被 告 葉承源
送達地址:陸軍步兵第一○一旅(嘉義大 林○○00000○○○)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4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承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黃于恩具狀撤回告訴,並由本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49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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