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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幸
被 告 林源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洪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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