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交附民,40,2023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陳林桂美 住嘉義縣○○鄉○○街00巷0號
被 告 林益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02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林桂美對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02號,被告林益毅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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