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陳林桂美 住嘉義縣○○鄉○○街00巷0號
被 告 林益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02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林桂美對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02號,被告林益毅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