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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江乾元
被 告 陳潁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嘉交簡字第632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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