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交附民,76,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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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
原 告 王○○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沈○○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李宥凱(原名:李啟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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