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陳林富春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豐龍
原 告 陳文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原 告 陳智煜
陳美玲
陳怡錦
被 告 何冠頴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31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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