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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甲男之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簡字第7號(原案號:112年度侵訴字第2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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