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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甲女
原告即甲女
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父
甲女之母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原侵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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