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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立曜
選任辯護人 莊信泰律師
被 告 賴弘恩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賴裕睿
選任辯護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葉王宜諾
指定辯護人 林浩傑律師
被 告 黃勝庸
指定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温宗達
劉瑞霖
李振雄
盧承緯
何世強
葉柏顯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63號、111年度偵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林立曜、賴弘恩、賴裕睿、葉王宜諾、黃勝庸、温宗達、劉瑞霖、李振雄、盧承緯、何世強、葉柏顯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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