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單禁沒,117,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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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順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順興(已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6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等物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順興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前某日,在臺灣地區某地,向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槍、彈而持有之,嗣於111年12月25日其胞弟許介元整理遺物時發覺被告生前持有附表一所示之槍、彈而報警處理,經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槍、彈,而被告所涉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而具殺傷力槍枝罪等罪嫌,因被告死亡,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6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槍、彈,經送鑑定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04897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屬違禁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制式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1支 2 制式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3 制式子彈(採樣試射完畢) 1顆 4 制式子彈(採樣試射5顆) 14顆 5 制式子彈(採樣試射2顆) 4顆 6 制式子彈(採樣試射1顆) 2顆 7 制式子彈(採樣試射2顆) 5顆 8 制式子彈(採樣試射2顆) 7顆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制式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 1支 2 制式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支 3 制式子彈(尚未試射) 22顆 (聲請書誤載為20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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