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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光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3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貳拾參包(驗餘淨重合計陸拾柒點玖捌公克,含包裝袋貳拾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毒品咖啡包23包,經抽驗結果檢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9日刑鑑字第1108040069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上開案件扣得之毒品咖啡包23包,經抽驗結果檢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67.98公克),且係被告該案施用毒品咖啡包後所剩餘,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11年1月19日刑鑑字第110804006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3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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