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單禁沒,155,2023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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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健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61號、112年度偵字第1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健銘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2331號為不起訴處分。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2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47號鑑驗書可稽(毒偵725卷第52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

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證據名稱及出處 大麻1包 (毛重0.64公克,送驗淨重0.1511公克,驗餘淨重0.1413公克) 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29頁至第35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度毒保字第74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725卷第48頁)。
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47號鑑驗書(毒偵725卷第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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