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單禁沒,156,2023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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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智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2 年度聲沒字第167 號、112 年度毒偵字第5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 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抽樣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毛重4.237 公克),有該院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1 年10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 紙(見桃偵37898 卷第183 頁)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

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檢驗結果 備 註 白色透明結晶 2 包 1.驗前總淨重3.687 公克 。
2.經抽樣檢驗1 包,檢出 甲基安非他成分。
3.驗餘總毛重4.237 公克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 室111 年10月18日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 報告(見桃偵3789 8 卷第18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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