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單禁沒,163,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益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益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簽結,而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益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2年2月12日上午8時40分許,在嘉義縣水上鄉(地址詳卷),由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扣押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並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警察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下稱甲案)。

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於112年10月6日停止戒治,復經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30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乙案)。

又甲案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乙案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前所犯,且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簽結甲案等節,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09號、112年度毒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不起訴處分書、簽(112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為憑。

末甲案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2只)、晶體2包(含包裝袋2只),經鑑定結果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經被告於偵查供述綦詳,並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92號鑑驗書、尿液採證同意書、查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編號:2N000000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2N0000000;

實驗室編號:000-00-00000)存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再盛裝上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只(共4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定時取樣之部分,因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表
編號 檢品編號 檢品外觀 送驗數量 驗餘數量 檢出結果 1 B0000000(編號1) 白色粉末 0.0073公克(淨重) 殘渣袋1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B0000000(編號2) 白色粉末 0.1092公克(淨重) 0.0995公克(淨重)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B0000000(編號3) 晶體 0.0652公克(淨重) 0.0577公克(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B0000000(編號4) 晶體 0.7312公克(淨重) 0.7081公克(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