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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61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他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含彈匣貳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提起公訴後,被告死亡而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為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9年3月18日18時15分許為警查獲持有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並為聲請人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等罪嫌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112年2月7日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上開起訴書、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查。
四、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認係非制式手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20日刑鑑字第1090031601號鑑定書在卷可查。
是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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