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單禁沒,36,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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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琇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66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池琇媚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8月22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1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973、1090號為不起訴處分。

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22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1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973、109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1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550號鑑驗書可稽(毒偵1568卷第33頁至第34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

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在卷,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甲基安非他命4包 (毛重共計1.58公克,送驗數量分別為0.1699公克、0.2872公克、0.1336公克、0.1601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1559公克、0.2762公克、0.1221公克、0.1526公克) 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度安保字第418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568卷第31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1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550號鑑驗書(毒偵1568卷第33頁至第34頁) 2 吸食器1組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819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568卷第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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