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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耿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7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2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物品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耿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2、93、94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為不起訴處分。
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屬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15日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2、93、94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1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10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3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
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扣得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在卷,應宣告沒收,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附表編號6之電子磅秤2台,於被告警詢及偵查均供稱壞掉無法使用而無用途(警6559卷第3頁、毒偵1069卷第7頁),實無證據足以認定該物為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且亦非違禁物品或專科沒收之物,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證據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①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0年度安保字第364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069卷第40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81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前淨重0.296公克、檢驗後淨重0.280公克)(毒偵1069卷第44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①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112年度安保字第16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274卷第12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3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1274卷第133頁)(檢驗前毛重0.541公克、檢驗前淨重0.240公克、檢驗後淨重0.230公克)。
3 吸食器2組 ①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457號(毒偵403卷第55頁)(其中1組)。
②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540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069卷第38頁)(其中1組)。
4 吸食球1顆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540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069卷第38頁)。
5 玻璃球3顆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457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403卷第55頁)(其中1顆)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警7182卷第14頁)(其中2顆)。
6 電子磅秤2台 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540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069卷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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