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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堂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46、147、1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堂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46、147、148號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
附表二所示物品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46、147、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分別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259號、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可稽,為違禁物,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而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外觀為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1177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259號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度安保字第246號扣押物品清單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外觀為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0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度安保字第318號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外觀為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0.885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7月2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號:嘉市警二偵字第1100702479號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玻璃球管 1支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107號扣押物品清單 2 玻璃球 2個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1345號 3 吸食器 1組(含吸管1支)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度保管字第797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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