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單聲沒,102,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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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12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該案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2所示之物屬違禁物,3、4、5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毒品部分並請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

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由聲請人以 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2號、第77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13號、第443號、第1087號、第1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被告因111年度毒偵字第41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1年3月18日經警查獲時,併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參。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各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3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7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查。

依此足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各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因毒品包裝袋上所殘留之微量海洛因難以析離,故附表編號1、2所示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

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內含成分 1 白色粉末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366公克,驗後淨重0.249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白色結晶 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017公克,驗後淨重0.007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吸食器 1組 未送驗 4 玻璃球 1顆 5 吸管 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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