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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春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88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 年度緩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春綿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規定,以106 年度偵字第88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 元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8865號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確定,迄108 年1 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而扣案之現金2,000 元係被告所有且屬其犯上開犯罪所得,依前所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款項,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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