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嘉簡,3,2023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堃銘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堃銘共同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李堃銘向綽號「阿弟」之成年人取得568(網址:https://www.789cd.net/)賭博網站代理商層級之帳號、密碼,而取得創設下線會員帳號之權限後,竟與綽號「阿弟」等人共同基於以電信設備利用網際網路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接續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5、6月間某日起至111年11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嘉義市○區○○街0號居所等處內,以扣案之智慧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再以具管理權限之帳號及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擔任上開賭博網站之代理商,利用上開賭博網站之管理介面,開設帳號、密碼予其所招攬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賭客,用以登入該賭博網站下注簽賭。

其賭博方式係為「六合」,由賭客自1至39之號碼中挑選下注號碼及金額,並以該賭博網站所定之賠率計算賭金,賭客如賭輸,所下注之賭金盡歸賭博網站上游管理者所有,若賭贏則可獲得扣除水錢(手續費)外之彩金,以此方式使不特定賭客上網連線登入上開網站之虛擬公共場所聚眾賭博財物牟利,而李堃銘依所代理層級可自賭客下注金額中獲一定比例之抽成佣金。

嗣經警於111年11月8日8時15分許,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李堃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手機截圖、網頁截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2項、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