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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5號、111年度偵字第732號、111年度偵字第3486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嘉簡字第1053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易字第650號),嗣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為甲○○之公公、丙○○(民國95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內祖父,雙方毗鄰而居,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乙○○前經本院民事庭於110年8月18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346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乙○○不得對甲○○、丙○○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不得對於甲○○、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詎乙○○於110年8月20日親自收受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而明知其內容後,竟分別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如附表「犯罪時間/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違反保護令行為」欄所示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證明本案犯罪之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甲○○、丙○○、王鳳卿之證述。
㈢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34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㈣錄影光碟、譯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㈤本院調取110年度家護字第346號、110年度家護抗字第2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卷宗,並參閱該民事通常保護令、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抗告狀。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其中附表編號2、3部分,被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騷擾告訴人甲○○、丙○○,屬想像競合犯,應各論以一罪。
被告先後就附表編號1至4之4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後,漠視保護令表彰之公權力,竟未節制自身行為而違反前揭保護令之誡命內容,損及告訴人生活及心理安寧,法治觀念不足,實非可採;
惟兼衡其前科素行狀況、犯後坦承之態度、涉犯本案係因無法控制情緒而對告訴人發洩怒氣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幸非重大,暨被告個人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50號卷第4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所宣告刑及所定執行刑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付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地點 違反保護令行為 主文 1 於110年8月30日12時10分許/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之住處客廳內 被告大聲以臺語「骯髒的女人」、「臭查某,死賤人,不要臉的查某孫女」、「她真的是畜生妳知道嗎?枉費我那麼疼她,我還載她上學,她無情無義,丙○○,妳就不要姓黃,妳不得好死啦!」、「我一定會抗告到底的啦!胡亂講話,畜生,胡亂講話」、「出去被車撞死,我要講給她聽啦!恁爸載她,給她錢花,什麼都給她,是哪裡對她不好?講啊!死沒人頭,臭女人,死賤人,垃圾孫女,畜生,惡魔,不要臉」、「她媽生出來的,垃圾種,心肝跟她老母一樣黑,惡魔,我要給她錄音啦!幹妳娘老雞掰,我要看她心肝黑到什麼程度啦!」、「說我們打她、打小孩,自古以來就很多,是有把妳打到死是不是?有巴妳頭是不是?有踹妳是不是?夭壽查某,畜生,死沒人哭,惡魔,今天沒給她糟蹋、沒踹她、沒揍她,去跟法官亂講話,恁爸如果亂講,出去不得好死」、「沒政府了啦!沒政府我們才會這麼衰,知道嗎?讓那個畜生胡亂告,告恁爸刑事,操你娘機掰,臭查某,死沒人哭,丙○○妳不得好死」等語辱罵丙○○,以此方式騷擾丙○○。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0年8月30日17時10分許/嘉義縣○○鄉○○村○○○000號之住處客廳內(侵入住宅罪嫌部分,未據告訴) 被告一邊辱罵甲○○、丙○○,一邊動手將其購買並放在甲○○、丙○○住處客廳之液晶電視機搬走,以此方式騷擾甲○○、丙○○。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0年9月26日7時27分許/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之住處鐵門內 被告大聲以臺語「三八查某」、「畜生孫」等語辱罵丙○○,並大聲以臺語「機掰眾人幹」、「不得好死」、「保護令機掰邊啦保」等語辱罵甲○○,以此方式騷擾丙○○、甲○○。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1年3月27日10時6分許/嘉義縣○○鄉○○村○○○000號之住處前 被告大聲以臺語「妳很醜」、「如果沒有報警,妳全家死光光」、「醜女人,碰肚仔」、「去找妳客兄」、「不要臉,丟人現眼」、「阿不然妳就不得好死,垃圾女人」、「說我不能走這條路,笑死人,妳跟我說那個叫做保護令,說我給我孫女看1次打1次,阿打1年多,妳如果沒有,去給雷公打死」、「白賊查某」等語辱罵甲○○,以此方式騷擾甲○○。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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