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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喬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69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韋喬木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貳年,並應向被害人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韋喬木原係「西部菸酒有限公司」(下稱西部公司)員工,負責向客戶收款工作,明知其應將收得之貨款繳回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同一之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將如附表一所示,其為西部公司代收之款項以及退回之酒類,總計新臺幣(下同)517,133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因西部公司發覺究辦。
二、案經西部公司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他卷第25-27頁、本院卷第37、4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嘉慶於偵查之證述相符(調偵卷第11-13頁),並有被告侵占公款明細(告訴人於112年12月13日提出)、LINE對話截圖列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調偵卷第15-17頁),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將其業務上持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財物侵占入己,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利用職務之機會,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財物,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事後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允諾賠償517,133元,採分期給付方式,被告迄今已依約給付告訴人3萬元,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5-67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金額,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送貨員及保全、月薪約57,000多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併斟酌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依該調解筆錄內容,就尚未到期部分,支付被害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倘被告未遵循上開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時,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
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
並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本案侵占財物合計517,133元,屬其犯罪所得,被告已賠償3萬元,是被告本案尚有犯罪所得487,133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惟嗣後被告如已依附表二所示內容支付調解金額給告訴人,檢察官自應予扣除不能重複執行。
又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追徵時,宜考慮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約定分期給付之內容,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客戶編號 客稱 帳款期間 侵占日期 金額(新台幣) 合計 B-3986 龍岡蒸籠宴 112/04/04-005 月結店家,4月分帳款,約112/5/15收款並侵占 $5,220 $5,960 112/04/04-006 $740 B-3986 龍岡蒸籠宴 112/04/17-008 $6,480 $11,760 112/04/17-009 $5,280 B-501284 納米部落 112/03/03-004 月結店家,3月份帳款,約112/4/5收款並侵占 $13,832 $79,672 112/0000-000 $9,500 112/03/15-020 $14,240 112/03/16-028 $1,460 112/03/21/050 $10,420 112/03/24-005 $16,500 112/03/24-006 $720 112/03/30-036 $13,000 B-501284 納米部落 112/04/04-007 月結店家,4月份帳款112/5/5左右收款並侵占 $2,960 $48,190 112/04/08-067 $8,500 112/04/14-042 $7,100 112/04/18-044 $13,500 112/04/21-008 $5,170 112/04/21-030 $960 112/04/27-029 $10,000 B-501320 上美歌友會 112/04/29-039 7天結,約112/5/7 收款並侵占 $15,610 $15,610 B-501320 上美歌友會 112/05/03-023 7天結,約112/5/10收款並侵占 $9,720 $9,720 B-501320 上美歌友會 112/05/11-033 7天結,約112/5/18收款並侵占 $15,730 $15,730 B-501374 大慶鵝肉 112/04/03-041 月結店家,4月份帳款,約112/5/15收款並侵占 $2,780 $15,430 112/04/06-035 $1,830 112/04/08-042 $1,720 112/04/10-037 $1,710 112/04/13-029 $930 112/00-00-000 $840 112/04/17-035 $1,560 112/04/21-028 $910 112/04/22-061 $480 112/04/24-030 $2,190 112/04/28-032 $480 B-501419 琴的店 112/04/17-033 7天結,約112/4/24左右收款並侵占 $9,840 $9,840 B-501451 中大歌友會 112/05/08-040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14,000 $14,000 B-501488 愛來歌友會 112/04/07-029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2,950 $2,950 B-501489 打貓歌友會 112/04/12-020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14,480 $14,480 B-501489 打貓歌友會 112/04/27-028 $14,100 $14,100 B-501489 打貓歌友會 112/05/06-045 $20,610 $20,610 B-501489 打貓歌友會 112/05/11-032 $19,650 $19,650 B-501520 金艷歌友會 112/04/14-048 月結店家,4月份帳款,約112/5/5收款並侵占 $7,000 $7,000 B-501520 金艷歌友會 112/04/21-036 $7,000 $7,000 B-501532 桃花香 112/04/26-018 7天結,約112/5/3 收款並侵占 $12,220 $12,220 B-501532 桃花香 112/05/04-034 7天結,約112/5/11收款並侵占 $15,820 $15,820 B-501532 桃花香 112/05/08-035 7天結,約112/5/15收款並侵占 $10,470 $10,470 B-501532 桃花香 112/05/11-031 7天結,約112/5/18 左右收款並侵占 $12,590 $12,590 B-501534 假日歌友會 112/04/10-003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2,420 $2,420 B-501534 假日歌友會 112/04/10-035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12,150 $12,150 B-501534 假日歌友會 112/04/17-037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12,320 $12,320 B-501534 假日歌友會 112/05/03-024 下貨收現-當下收(侵占日期如左) $11,390 $11,390 B-503156 金妹妹 112/04/17-029 7天結,約112/4/24收款並侵占 $18,120 $18,120 B-503156 金妹妹 112/04/29-038 7天結,約112/5/6 收款並侵占 $10,470 $10,470 B-503156 金妹妹 112/05/09-040 7天結,約112/5/16收款並侵占 $2,660 $2,660 B-501513 上品川 111/11/02-008 111年11月底某日 $10,760 $55030 已繳$6519 未繳款$48511 111/11/05-046 $5,050 111/11/07-003 $6,490 111/11/11-038 $6,270 111/11/14-003 $6,030 111/11/17-012 $5,090 111/11/18-011 $2,010 111/11/18-049 $5,010 111/11/21-052 $1,200 111/11/24-006 $3,770 111/11/25-009 $3,350 112/5/16 $36,290(侵占酒類價值) $36,290 合計 $517,133 附表二:
被害人 給付金額 給付方法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新臺幣487,133元 自民國(下同)113年3月15日起至114年5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
另於114年6月15日前給付37,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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