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易,403,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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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誌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976號
被 告 洪誌憶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鄉○○村00鄰○○○00
號之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洪誌憶與賴○○為鄰居關係,洪誌憶於民國112年5月5日9時15分許,在○○縣○○鄉○○村00鄰○○○00○00號賴○○住處前,因垃圾放置問題與賴○○發生爭執,洪誌憶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打賴○○之胸部,致賴○○跌倒在地,受有軀幹鈍挫傷、右上肢擦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賴○○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洪誌憶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將告訴人賴○○推開 2 告訴人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之傷勢 4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照片 告訴人指認被告為攻擊其之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柯文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佳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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