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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棕盛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06號),原經辯論終結,並諭知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辯論終結後之113年3月18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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