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順源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1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1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