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易,617,202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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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慶龍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
決(原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70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慶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13年3月7日送達於嘉義看守所,由上訴人即被告芳慶龍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
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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