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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甫
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嗣認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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