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易,972,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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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與告訴人甲(年籍姓名均詳卷)均為中正大學學生,於民國000年00月間因參與中正大學系聯合活動認識,進而於111年12月發展為「抱睡關係」(即相約至對方家中相擁入眠之關係),嗣於000年0月間,甲希望結束與林○○之「抱睡關係」,而林○○為求與告訴人繼續維持「抱睡關係」甚至進一步交往,竟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單一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以附表所示之以路上跟蹤告訴人、至課堂教室要求告訴人與伊聊天、傳送訊息予告訴人要求見面談和解、聊天、按摩等方式,違反告訴人意願而反覆持續對告訴人進行干擾、要求聯絡及追求,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身心狀況、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因認被告涉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施跟蹤騷擾罪嫌,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

因告訴人業已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被告騷擾行為一覽表
編號 時間 行為 1 112.2.14起至112.6.6每週二(除4.18、5.2、5.16、5.23、5.30外)之每堂「服務學習-高齡健康促進」課堂後 林○○於左揭日期之通識課「服務學習-高齡健康促進」後,攔住甲要求對話,並一路尾隨甲,直到停車場,甲騎車離去為止,為此甲於每堂「服務學習-高齡健康促進」課後,為避免被林○○密切騷擾均需立即下課後離開教室並驅車離校,甚至於4月18日、5月2日、5月16日、5月23日、5月30日因過於懼怕而不敢到校上課,以免遭林○○纏上。
2 112.3.15 林○○與甲於112年3月15日凌晨2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三豐路旁談話,林○○未經甲同意即環抱甲,甲掙脫林○○控制後,騎乘電動自行車離開,甫駛至裕農路,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重型機車從後方逼近甲,待甲將右轉進入裕農一街時,林○○突然加速並於甲前方急煞,擋住甲去路,甲為免撞上林○○,緊急轉向,並繞過林○○繼續行駛裕農一街,再右轉進入神農路,林○○又緊追在後,並要求甲於7-11溫莎門市停車談話。
甲為免被林○○追撞,僅能配合停車,進入7-11溫莎門市聽林○○說話,直至凌晨3點多始能離去。
3 112.3.31 林○○要求甲陪其聊天。
4 112.4.14 林○○連續撥打電話數通要求甲見面聊天,即便甲已表示心生畏怖,仍要求甲定期陪伊聊天。
5 112.4.15 林○○傳訊息要求甲深夜見面。
6 112.4.17 林○○找理由要求進入甲家中,並要求甲至其家中。
7 112.4.18 林○○找理由去甲家中,要求甲至少每月與其見面一次,要求甲為其全身按摩,即便甲以不想有肢體接觸為由多次拒絕,林○○仍一再要求甲至密閉空間內為其按摩。
8 112.5.14 林○○要求甲至林○○家中單獨見面。
9 112.5.18 林○○以LINE訊息要求甲見面。
10 112.5.26 「服務學習-高齡健康促進」課至陳仁德醫院C級巷弄長照站服務學習時,林○○見甲進到照護站就直接逼近甲,經甲表示反感,林○○仍持續維持近距離講話。
11 112.6.2 林○○要求甲下一學期要跟其選同樣的課、每月見面聊一次天。
即便甲已明確表示跟林○○見面會造成心理恐懼、加重病情,林○○依然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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