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易緝,14,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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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承佑


(另案在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332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承佑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貳仟參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梁承佑於民國000年0月下旬某日,在網路上結識王○○,二人進而交往,而梁承佑手頭拮据,自始即無清償能力,亦無清償意思,惟因積欠帳務甚多,又思花用金錢享樂,且因自己部分金融機構帳戶另涉他案遭凍結,無法使用(按:梁承佑於本案雖有借用他人金融帳戶,但無從事洗錢之犯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朋友匯款等事由,向不知情之親友借用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後,於民國108年2月28日起至同年4月27日之間,向王○○佯稱自己有價值逾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人壽保險可為擔保,陸續以附表詐騙理由欄所示虛構杜撰之各種說詞,假意向王○○借款,致王○○陷於錯誤,而以交付現金、匯款至梁承佑指定金融帳戶、使王○○以信用卡刷卡及支付現金代償債務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即匯至附表備註欄所示金融帳戶之款項。

「例如」其中附表編號4、14、15至30、34至38、42至43由親友領出轉交梁承佑,其中附表編號12、31、40為代償梁承佑對外債務)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二、案經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梁承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訴情節相符,復有「LINE」對話紀錄影本、告訴人提出之轉帳匯款交易及付款單據、截圖、存摺內頁影本、附表所示金融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阮○○提出之車輛維修單影本、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查詢期間: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5月30日)在卷可考,足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詐騙告訴人代償自己債務(「例如」附表債務編號12、31、40),其目的是為詐取告訴人之金錢,而非取得對告訴人之債權、提供勞務或免除債務等現實財物以外之利益,故而應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座談會研討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單一犯意,於延續期間內實行相同犯罪,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觀念難以切割其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檢察官起訴時認應論以數罪,容有誤會。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7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查(易緝卷第87頁),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本院考量被告並無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若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卻又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情形,是被告本案所犯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及前案紀錄表(易緝卷第62-1至62-11、82頁),審酌被告曾有加重詐欺、多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紀錄(不含上開作為累犯基礎事實之公共危險案件,以免重複評價);

於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另案入監服刑前從事攝影業、已婚、生有一子一女。

另衡酌被告雖與告訴人於110年11月1日達成調解,但迄今分文未付等情,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易字卷第95至96頁),並經告訴代理人於審理時陳述明確(易緝卷第83頁),足認被告犯後態度欠佳。

兼衡告訴代理人表示希望法院從重量刑之意見(易緝卷第83頁)、被告實行詐欺之手法、告訴人損失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被告詐欺告訴人所取得之金額,共計0000000元,且未經償還或扣案發還與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

檢察官陳昱奉、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時間 詐騙理由 金額 (元) 備註 1 108年2月28日 製作戒指需要車床設備,叫王○○投資設備 40000 交付現金 2 108年3月3日 兄弟要借錢 4000 匯入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08年3月3日 需要借錢 16000 交付現金 4 108年3月4日 投資戒指車床設備差2000元 2000 匯入黃○○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08年3月10日 要支付給戒指木材商 8000 同上 6 108年3月12日 因挪用公款借人卻失蹤,公司追討損失,需要借錢 35000 匯入被告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08年3月16日 在沖繩車子相撞,對方腳斷,需要匯錢 45000 同上 8 108年3月17日 從沖繩臨時回來,要買相機設備刷卡 170575 刷卡 9 103年3月18日 加買長鏡頭,跟助理的弟弟買,需要借錢 20000 交付現金 10 108年3月18日 助理弟弟的長鏡頭還不足 19000 匯入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08年3月19日 假藉發酒瘋要求王○○馬上轉帳讓梁承佑在沖繩花用 10000 同上 12 108年3月20日 開車中途爆胎拖吊維修 8900 匯入阮○○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108年3月21日 收到汽車超速罰單,是梁承佑舅舅開車 2000 以現金代繳罰款 14 108年3月22日 閃光燈壞掉、香港要花錢需要轉帳給新郎簡先生 40000 匯入簡○○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108年3月22日 GARY刷太多無法幫梁承佑刷香港的機票,請王○○轉帳給一個中信帳號幫忙付款 30000 匯入張○○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108年3月25日 在沖繩發生車禍要與對方協調且提款卡不見 50000 匯入何○○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108年3月28日 香港拍攝要買長鏡頭,因長鏡頭遺留在沖繩,叫王○○再匯錢給梁承佑 20000 匯入李梁○○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108年3月30日 叫王○○幫梁承佑出回台灣機票錢,GARY班機延誤無法轉給梁承佑 16000 同上 19 108年4月4日 巧欣撤資,梁承佑是保證人要繳違約金70萬元,要借錢 00000 00000 00000 同上 20 108年4月5日 承上,於10點許,請王○○再給梁承佑35000元 35000 同上 21 108年4月6日 經紀公司說違約金付完還要保證金,若半年內無違規,50000元可全額退 50000 同上 22 108年4月6日 半夜打來說朋友出車禍,要幫朋友 30000 同上 23 108年4月8日 很久以前違約,要保證金 40000 同上 24 108年4月9日 喝酒,凌晨在路上打架,因為要救老伯,警局和解要錢 20000 同上 25 108年4月10日 上次打架要再支付和解金 20000 同上 26 108年4月11日 上次打架要再支付和解金 50000 同上 27 108年4月12日 上次打架要再支付和解金 43000 同上 28 108年4月14日 上次打架要再支付和解金 80000 同上 29 108年4月15日 筆電被砸拿去維修,須把資料備份到另一台,要再買二手筆電 32000 同上 30 108年4月18日 黑道要拿錢擺平,要轉12萬才會放梁承佑走 120000 匯入張○○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108年4月21日 父親生病住院要匯款給梁承佑表弟 16000 匯入簡○○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108年4月23日 之前幫朋友背地下錢莊的債 180000 交付現金 33 108年4月23日 黑道要拿錢擺平,要轉12萬才會放梁承佑走 5284 交付現金 34 108年4月24日 去台中還錢,順便挑禮服,錢莊的錢不夠 50000 匯入樊○○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5 108年4月25日 要繳父親住院開刀的保證金 80000 匯入張○○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 36 108年4月26日 要繳父親住院開刀的費用 100000 同上 37 108年4月27日 無還款真意卻開口借錢 60000 同上 38 108年4月27日 父親手術差36000元 36000 同上 39 108年4月29日 謊稱在候機室,因不明原因需要匯款 3000 匯入曾○○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 108年5月5日 放在機場的車子鑰匙找不到,要坐計程車 7000 匯入樊○○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 000年0月0日 下載攝影教學影片借信用卡刷 3200 刷卡 42 108年6月14日 郵局設定扣繳的水電費不足 900 匯入李梁○○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3 108年6月16日 跟朋友鬧翻要回嘉義沒有錢坐車 2000 同上 44 108年4月24日 學長當兵,無法刷海外婚紗費用、當地租汽車 3275 刷卡 45 108年4月24日 學長當兵無法刷海外婚紗費用當地租汽車租兩台 3275 刷卡 46 108年4月24日 學長當兵無法刷卡一行人共8位來回機票7人 69300 刷卡 47 108年4月25日 學長當兵無法刷海外婚紗費用當地租汽車租2台 9900 刷卡 48 108年4月27日 學長當兵無法刷卡8人住宿費用全部都用我的卡刷 104726 刷卡 49 108年4月27日 學長當兵無法刷卡一行人共8位來回機票7人 2045 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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