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朴交簡附民,18,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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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涂金典

被 告 王齊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朴交簡字第2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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