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阮洺富
被 告 陳敏聰(原名陳震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24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